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2016-10-25 16:09:26 编辑:小菜虫 关键词: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21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于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等11种情况做了详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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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该细则明确了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利于新三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主动终止挂牌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两种情形做出具体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同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二)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四)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六)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七)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八)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九)被依法强制解散;(十)被法院宣告破产;(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要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全国股转系统在实施强制摘牌的同时也考虑到相关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实施细则》强化了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实施细则》的要求包括对披露时点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时点;要求挂牌公司在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系统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前定期、持续发布整改进展,包括披露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形、影响因素、采取的措施等;其他风险提示公告中,要求除了应披露基本信息外,还必须披露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以及对股东的保护、补偿或赔偿措施。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要求主办券商在上述时点同时发布公告,披露主办券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主办券商的后续工作安排。

退市企业可重新申请挂牌

从新三板市场退出后,企业重新申请挂牌的路并未被封死。

《终止挂牌细则》明确,股票终止挂牌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其股票应当继续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可自主决定其股票是否继续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终止挂牌的公司可再次申请挂牌。

新三板公司批量退市将催生市场底

分析认为,作为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一环,新三板扩容速度快得难以想象,预计2016年底,就将有突破万家企业挂牌。在快速扩容的同时,如何实现保持市场的优胜劣汰也是监管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建立常态化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最终实现市场优胜劣汰的重要保障。

退市制度和准入制度相对应,是实现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制度基础。美国纳斯达克细化而严格的退市制度,实质上是将退市制度市场化,让市场机制发挥对优质企业的遴选功能。面对新三板流动性久治不愈的低迷和优质企业频频出逃投入A股怀抱的现状,让一些资质差、没有流动性的“僵尸股”及时退出才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另外,专业人士指出,当大量挂牌公司摘牌退市和不少中介取消挂牌资格的时候,就是新三板的市场底到来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