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集团虚假陈述受罚 股民索赔过千万

2017-02-22 15:07:07 编辑:小菜虫 关键词:文峰集团虚假陈述受罚

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半,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60101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首次开庭。记者从维权律师刘国华处获悉,此次南京中院组成了较为罕见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和数名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庭审。由于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持续近四小时,双方围绕基准日和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等问题展开激辩,迟至13点多方才结束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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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受罚股民索赔过千万

2017年1月13日, 文峰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 16 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文峰股份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以下简称股份代持),且陆永敏受让股权出资实际是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从文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金额分别为43,175万元和43,125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 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均为8%。另有转让款50万元,以及转让过户费和手续费16万元系陆永敏代垫,并已于2015年1月5日通过文峰集团财务总监夏春宝账户划还给陆永敏。在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报告书》)、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相关材料,在2014年12月23日到2015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目前,已经有超过百名的股民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迅速超过千万元。

庭审激辩数焦点

经过数月的准备后,原、被告双方迎来了本次开庭。

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后,就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达成一致,认为分别是2014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1日,但对基准日、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造成和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有较大分歧,双方针锋相对,就此展开了激辩。

被告公司方认为郑素贞被冻结的股份应不属于司法解释所称的可流通股,基准日应为2016年4月12日,基准价则为5.984元。原告方则表示,关于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参考以往近百例虚假陈述案件司法实践,文峰股份投资者人数达十余万,每位投资者的股权都有可能因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等行为被冻结,而且既然属于冻结,就存在冻结期内随时解冻的可能。法院根本无法核实多少股民的股份被冻结,何时解冻,所以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原告方认为基准日应为2016年5月3日,基准价应为5.95元。

双方还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

被告认为2014年12月23日的公告涉及的股权转让并非重大事件,不具备重大性,不是诉讼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表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明确指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重大事件。

被告表示本案披露行为未对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原告表示,文峰股份2014年12月23日(虚假陈述实施日)涨停,12月24日涨幅2.29%,12月25日涨9.97%,而在2015年12月2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文峰股份以7.2元大幅低开,盘中最低7.13元,收盘价为7.42元,跌幅为0.4%。

股民代理律师表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虚假陈述。

被告表示原告的损失系市场系统风险、泽熙事件、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所致,甚至是投资者投机所致。原告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投资者只要是在虚假陈述持续期间买入相关证券,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并遭受了损失,那么,投资者便无需证明其买卖证券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依法直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投资者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点。因此,被告应对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但未有具体调解方案。

“抱团取暖”平台免费征集投资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有媒体“抱团取暖”公益平台再次开启,向曾经购买过文峰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参与有媒体抱团维权行动的大致流程是:电话或邮件报名、收到律师短信或电话、准备前期材料、律师为您计算亏损金额、决定是否起诉、律师正式前往法院立案。

本着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办报宗旨,我们的征集活动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仅充当公益平台为股民服务,搭起投资者和专业维权律师之间的桥梁,同时让“抱团取暖”的优势充分发挥。

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卡;3、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文峰股份打印到2016年6月1日);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抱团取暖”曾为佛山照明投资者挽回千万损失

2013年3月,被资本市场称之为“现金奶牛”的A股上市公司佛山照明收到证监会罚单,因为其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广大股民遭受惨重损失。当时,金融315栏目发起了“抱团取暖”公益维权活动,平台一经成立就收到中小投资者的热烈反响,一时间热线电话几乎被打爆。通过电话、邮件、微信报名索赔的投资者人数超过千人,最后通过平台前往起诉的投资者也有数百人之多。截至2016年,投资者在维权案件中大获全胜,我们的公益平台,为中小股民挽回了近千万元的损失!